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
1、法律分析:对于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变更;对于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不能变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可以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正面回答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要求公司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余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可以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法律分析:企业营业期限到期的要通过以下方式处理: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继续经营,需修改公司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决议解散,需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经营期限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6、填写完整;带着以上的资料到工商办事窗口进行办理即可。综上所述,营业期限到期了需提交书面材料给工商机关进行办理。
重大交易的界定规定
1、定义:大额交易标准是指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中应遵守的一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不同的和地区,大额交易的界定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额交易是指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一般是超过百万元或百万美元。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3、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这是要特别注意的大宗交易基本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4、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是指与其它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5、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6、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什么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该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收购管理办法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者均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是保护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制定的。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该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第十四条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证券法的收购
1、【答案】:C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收购方式。竞价收购又名集中竞价收购,也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方式,只是在中国并不常见,因此也不属于中国《证券法》规定的收购方式。故本题选择 C 选项。
2、《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所采取的在证券交易所以外向该公司所有证券持有人公开发出买入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在要约收购的过程中,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属于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所以需要特别加以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5、【答案】:收购要约是收购人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向其购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是特殊民事要约,应当遵守以下强制性规则:(1)关于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述规定。
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管理办法有哪些?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法律主观:先评估再收购。 若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若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3、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4、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即国有 股权转让 管理办法。
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
6、国有股权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